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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冬月十五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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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7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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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7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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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省厅: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7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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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23〕2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7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入“协同办公”至“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企业入口”栏目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暂停受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设立、资质增项的申请,其他资质变更事项正常受理。恢复受理申请的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提交申请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和相关流程办理,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四、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指导本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联系人:施赤文  联系电话:0551-62871587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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